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㈠ 目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2所谓的客户关系管理就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视角;赋予企业更完善的客户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户的收益率。
3网络营销(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
4电子商务产生发展的条件: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以往传统商务模式下的时间和空间的界限,改变了原有企业的格局、原有的价值体系、原有的经营模式,甚至改变了企业的形式。电子商务对商品的价格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降低采购成本;电子商务实现无库存生产;电子商务实现营销成本下降;电子商务降低企业组织管理费用以及电子商务降低交易费用。
5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一、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电子商务既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同时又是一个新兴产业。面对其中所蕴涵的,深不可测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可以说没有哪个企业是无动于衷的。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技术,以及各个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在这个无比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谋取便利。其具体参与者有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信息提供商、消费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
(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以至闭塞贤路。譬如新计算机的问世、新一代高速网络的出现等,都将考验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性。这是在总结了传统书面法律要求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方针。当然,该原则在具体实施时,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克服这些具体困难的过程,也就是技术中立原则实现的过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二者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并且一定的传输技术,与相应的媒介之间是互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讯媒体上的具体表现,所不同的是,技术中立侧重于讯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则着重于讯息依赖的载体。后者更接近于材料科学。从传统的通讯行业划分来看,不同的媒体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如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增殖网络等。而电子商务法,则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活媒介垄断。开放性因特网的出现,正好为各种媒介发挥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环境,达到兴利除弊,共生共荣。
(3)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如果说前述技术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对技术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对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实施,则更偏重于主观性。电子商务法如同其他规范一样,其适用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适用。
(4)同等保护。此点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国际性的,在现代通讯技术条件下,割裂的、封闭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体实施将全面展现在当事人所依托于开放性、兼容性、国际性的网络与协议,而进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譬如以《示范法》第四条为例,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款。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从数量上很少,仅四条之多,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
三、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譬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安全)电子签名的标准 ,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传统纸面形式相同。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讯效力的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方案应用的成熟经验,而建立起反映其特点的操作性规范,其中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因为(1)中国有近3亿网民,(2)网上零售已达到100亿
㈡ 1119221145 电子商务
商助复习题
第1 题: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法是( D )制定的。
A. 中国
B. 日本
C. 新加坡
D. 马来西亚
第2 题:
( B )是规范网络信息链接的重要法律,该法是调整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竞争中的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著作权法》
B. 《反不正当竞争法》
C.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D. 《专利法》
第3 题:
个人隐私偏好平台英文缩写是( C )
A. OPA
B. P2P
C. P3P
D. OPA
第4 题:
我国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是( B )
A. 优先注册
B. 先申请先注册
C. 商标注册
D. 自动注册
第5 题:
1999年Intel公司在推出奔腾3处理器中放置了用以识别用户身份的序列号,这种网络隐私权方式属于( B )
A. 监视软件的滥用
B. 滥用识别机制
C. 第三方泄露或共享
D. Cookies 文件的滥用
第6 题: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 A )
A.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B. 互联网交易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C. 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D. 网络消费者的权利维护
第7 题:
对数据库除采取著作权保护外,还提供“特殊权利”保护是( A )颁布的相关法律。
A. 欧盟
B. 美国
C. 日本
D. 中国
第8 题:
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的行为属于( C )
A. 域名抢注行为
B. 域名混淆行为
C. 域名混淆行为
D. 反向域名侵夺
第9 题:
我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了( C )
A. 技术特定型的立法模式
B. 技术中立型的立法模式
C. 折中型的立法模式
D. 不同于其他三种任何一种的立法模式
第10 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网上银行设立规定的立法是( D )
A. 《网上银行法》
B. E条例
C. 《网上银行设立规定》
D. 《虚拟银行认可规则》
第11 题: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害的,有权向谁请求赔偿( A )
A. 提出警告的人
B. 著作权人
C. 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D. 人民法院
第12 题:
TRIPs对商业秘密作出的规定不包括( C )
A. 受保护的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不是该信息领域人员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
B. 因构成秘密而具有的商业价值
C. 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网络经营方法
D. 权利人为保密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第13 题:
SET协议的信用卡支付属于( C )
A. 无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B. 简单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C. 专用协议信用卡支付
D. 通过第三方验证的信用卡支付
第14 题:
电子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D )
A. 司法部
B.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 商务部
D. 信息产业部
第15 题:
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起源(D )
A. 英国
B. 法国
C. 瑞典
D. 美国
第16 题:
《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中对卡类存取工具的发行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哪项权利( A )
A. 消费者选择权
B. 消费者知情权
C. 消费者财产安全
D. 消费者隐私权
第17 题:
美国第一部关于网上隐私的联邦法律《儿童在线隐私权法案》于2000年4月21日起生效,从即日起在网上搜集( C )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可处以上万美元的罚款。
A. 10岁
B. 12岁
C. 13岁
D. 16岁
第18 题:
下列不符合商业秘密主要特征的说法是( C )
A.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B.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C. 属于网络专利方法的一种
D.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第19 题:
已经获得Internet工程组标准认可的电子支付安全协议是( A )
A. SET协议
B. SSL协议
C. SSH协议
D. PKI协议
第20 题:
网站在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前必须征得其父母的允许,否则,每违规一例将被处以11000美元罚款。此规定出自( D )
A. 英国《数据保护法案》
B. 美国《电脑匹配和隐私权法》
C. 欧盟《个人数据资料保护公约》
D. 美国《儿童在线隐私权法案》
第21 题:
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声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AB C D E )
A. 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目的的声明
B.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声明
C. 查阅、修正及更新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声明
D.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及隐私权保护政策链接的声明
E. 其他选项都对
第22 题:
以下为商业秘密主要特征:(A B D E )
A. 不为公众所知悉
B.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C. 一般为专利技术
D. 具有实用性
E.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第23 题: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使用行为按使用方式可分为:( A B E )
A. 内部使用
B. 外部使用
C. 直接使用
D. 间接使用
E. 反馈使用
第24 题: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B D E )
A.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继续使用
B. 用户未经许可商业使用软件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软件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C.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停止使用
D.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25 题: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中的中立原则包括:( A B D E )
A. 技术中立
B. 媒介中立
C. 内容中立
D. 实施中立
E. 同等保护
第26 题:
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包括:( A BC D E )
A. 信用风险
B. 流动性风险
C. 系统风险
D. 欺诈风险
E. 操作风险
第27 题: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A D )
A. 发表权
B. 展览权
C. 表演权
D. 翻译权
E. 摄制权
第28 题:
支付命令错误包括:(A B C )
A. 支付命令表述错误
B. 错误的支付命令
C. 支付命令的错误执行
D. 支付指令认证错误
第29 题:
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主要包括:(B C )等。
A. 法律规范
B. 建设性的行业指引
C. 技术保护模式
D. 网络中介隐私认证服务
E. 安全港模式
第30 题: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A B C D E )
A. 已在报刊上刊登,网站予以转载、摘编,没有支付报酬
B. 已经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但没有注明出处
C. 已经在网站上传播,并且声明不得转载的,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D. 已经在网站上传播,并且声明不得转载的,报纸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E. 其他选项都是
第31 题:
对于在国际顶级域名下发生的抢注,权利人应到英国去解决,因为此类域名在英国注册。 ×
第32 题:
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安全港模式是美国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条例中所创设的制度,仅适用于儿童网上个人隐私的保护。 √
第33 题:
英国1984年颁布的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是《数据保护规章》。×
第34 题:
火灾是造成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的过失行为。 ×
第35 题:
电子商务整个过程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是电子认证。 ×
第36 题:
网络中的域名绝对惟一的标识一个网络用户的地址,其他用户不可能再使用同一个域名来标识自己的地址。√
第37 题: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信息权利在19世纪后半叶获得了法律的确认。 ×
第38 题:
具有实用性是属于商业秘密特征的一种。 √
第39 题:
目前,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是美国。 √
第40 题:
美国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的针对对象是利用电脑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
第41 题:
简述网上银行对客户负有的主要义务。
答:网上银行度客户负有的主要义务:
(1)预先申明的义务:对于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采用的安全技术、交易条件变更的通知等均应作出事先申明。
(2)保密的义务:网上银行对自己所掌握的客户自身资料和客户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3)执行的义务:即银行必须保证使用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执行客户指令的义务。
第42 题: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
答: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是形式规范、技术规范、开放规范、多重规范。
第43 题:
简述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的情况。
答: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2000年2月13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数字签名法案》,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点赞。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了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国际与跨州电子签名法》。
第44 题: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答: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和安全原则。其中中立原则包括:
(1)技术中立。
(2)媒介中立。
(3)实施中立。
(4)同等保护。
第45 题:
论述网络隐私权在国际上两种主要保护模式的内容和利弊,提出你对我国保护模式的建议。
答:(1)总体上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策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欧洲的国家立法主导型,另一种是美国的企业自律主导型。
(2)欧洲国家在个人数据资料保护与跨国流动方面采取了国家立法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实现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美国联邦政府在对于个人资料隐私保护的议题上采取企业自律模式,其立场所强调的精神不是政府的介入,而是从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来规范。
(3)欧盟采取的国家立法主导模式更有利于对个人数据资料的隐私保护,而美国采取的企业自律模式则更符合企业自由原则的要求。
就我国而言,国家立法主导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同时也要鼓励产业界建立相应的自律机制。
第46 题:
案例:
“名牌网”是一个为买、卖双方提供商品交易的网络服务商,卖家王某于2012年3月,在“名牌网”上开设了“腔调名牌馆”的网店,并在2012年8月开始在网上销售假冒“GUCCI”、“PRADA”、路易威登等注册商标的衣服、鞋子、箱包等商品,总计销售假冒124个注册商标的商品36110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174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10万余元。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机构在先后接到众多在该店购得假冒名牌商品的买家投诉后,根据“名牌网”提供的买家信息与线索,查获该网店大量假冒商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15万余元。
结合案例材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名牌网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该案例中王某开网店专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410万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名牌网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名牌网虽然提供了买家信息与线索,使得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机构得以查获该网店,但仅从这一点,不能肯定其没有参与该网店的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名牌网在以下情况下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①参与他人侵权行为;
②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
③明知该网店通过实施侵权他人权利依然纵容;
④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㈢ 简述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九十年代以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迅猛,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引起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它改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政府的管理模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无论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颁布或正在起草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还是从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文件来看,大都使用的是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本文所论述的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有其特有的属性,商务活动对电子技术的依附性越来越强,技术甚至成为商务活动成败的关键。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网络化、全球性、实时性、交互性和开放性特性必然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并对现行的法律体系提出挑战。
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与电子商务中技术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法律要规定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设施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加强国际间电子市场的相容性;要对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经营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要制订通讯技术、信息保密与加密技术的法律规定;要打击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的各种犯罪行为。第二部分电子商务中与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要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要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对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做出规定;要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要制订完善的电子支付制度;要修改税法,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要加强网络环境下对消费者知情权、退换货等权利的保护;要加强对网上隐私权、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三部分电子商务中的程序法问题,电子商务丰富了行政立法的种类,扩大了行政主体的范围;在丰富了行政行为的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和有效要件提出了新的要求;改变了原有的行政管理权限,扩大了行政监督的种类和方法;电子商务中如何反垄断;如何解决网上纠纷的管辖权之争;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问题,如何处理好有关域名的程序法问题,也是法律必须面对的问题。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总合概念,我们对其带来的法律问题不可能绝对分开,只是相对而言做了三部分的划分,在每一部分中也只是列举了几个主要的问题,并未能穷尽所有的问题,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的深入,这一部分的内容将会是十分丰富的。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各国为了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已经并正在做着积极的立法和司法努力,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订了为数众多的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世界各国制订电子商务法律提供了示范样本,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这些成果既是对国际社会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反过来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基本上是鼓励而非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要点在于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主要是国际立法先于国内法的制订,边制订,边完善,支持贸易自由化;重点在于修改原有法律条款使之在网络环境下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发达国家在国际立法中居主导地位,而发达国家的工商垄断企业在电子商务技术标准的制订过程中又起着主要作用。
电子商务立法体现了行政、商事、民事法律制度的融合。从长远讲,电子商务有必要单独立法。电子商务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特征。传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等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这主要体现在电子合同的效力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的电子商务案件。但现阶段在我国制订独立的电子商务法时机尚不成熟,但并不妨碍我们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
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特别是在立法方面取得一些进展,新合同法基本肯定了数据电文的有效性;刑法上加大了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域名管理、标准制订等方面都制订了一些行政法规。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指导思想和原则上、在立法的技术和侧重点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改善。在立法原则上,应坚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应该打破部门利益,建立公平合理的电子商务环境;应遵循国际通行作法,与国际接轨,努力争取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权;应加强立法领导,规范立法程序,建立立法规划;应充分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中的作用。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已经有了较多的司法实践,这些实践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
在考虑电子商务立法时,首先应考虑的是电子商务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的地位,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怎样的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总体上准确地把握。 电子商务是一场商务的革命,其固有的属性必须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侧重于技术方面的,有的是侧重于商务方面的,有的是侧重于程序法方面的,这些问题对现行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本文通过研究将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按照技术、商务、程序三方
面进行了分类论述,这在此领域中还是首次如此系统、详细地进行论述。
电子商务立法体现了行政、商事、刑事法律制度的融合。通过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的几个特征,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一是电子商务打破了地域界限,形成了地理区域的融合;二是电子商务的过程从网上选择商品到最后获得实物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而这一系统中部门管理职能难以在形态上完全分割,从而使工商、税务、银行、海关、外贸、外汇、技术监督、检验检疫、认证等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能趋于融合;三是政府利用行政行为来调控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和规范市场行为,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市场经营主体在运用商事法律关系来实现交易目的;而整个过程中计算机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从而又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了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大法律关系的融合。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各国为了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已经并正在做着积极的立法和司法努力,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订了为数不少的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它们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反过来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本文对世界组织、各个国家及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最新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进行了分类收集整理,打破了原来的收集归类办法。同时,收集整理了在电子商务司法实践方面的情况。
从长远讲,电子商务有必要单独立法。电子商务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特征。传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这主要体现在电子合同的效力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的电子商务案件。但现阶段在我国制订独立的电子商务法时机尚不成熟,但并不妨碍我们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虽有较大的进步,但是在基础设施、信用制度、法律保障方面同先进国家的差距还是巨大的,特别是在立法方面虽有一些进展,但是在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在立法的技术和侧重点等方面都还有待进一步改善。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已经有了较多的司法实践,这些实践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