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规定,行政决定存在哪些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更正

第一百二十九条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者更正:(一)未说明理由,但是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二)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是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四)未载明作出日期的;(五)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

②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行政强制法》是一个吗

并不是一个规定:
1、就层级而言,《行政强制法》属于法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后者中的各条款不能违背《行政强制法》;且就出台时间来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早于《行政强制法》。
2、就内容而言,《行政强制法》仅规定在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当或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程序及其法律后果;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是行政主体进行所有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守的程序性规则,只规定程序而甚少涉及实体规则。
3、地方政府规章仅在一地区域内发生作用,而《行政强制法》是全国范围的法律。
4、法院在审判行政诉讼时,可以参照规章(即参照适用《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由法院自主决定该规章是否适用,若规章本身规定不妥,则可以不被援引为审判依据),而《行政强制法》作为全国性法律,法院审判时必须援引其作为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