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经常看到共享单车被人上私锁,如果我把锁撬了违法吗

如果严格意义上肯定是违法的。锁是私有的,破坏锁就是破坏他人财物,当然是违法的。

至于私锁上锁行为,那是另一个违法事项,这两种行为不能做数学上的传递,即便是ofo公司也不能号召、鼓励、奖励以及私自剪私锁。不过法律在西方是以自治为前提的,所以对于威权性的东方效用有限。

⑵ 发现共享单车被上私锁,如果报警的话,警察会处理吗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处理。

为达到“私人免费”使用共享单车的目的,加装私人“锁具”。这种行为实际上改变了车辆的“归属”,将车辆所有权从共享单车公司占有,转变为私人占有,涉嫌盗窃违法犯罪。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可见,一旦使用人盗窃的单车价值达到1000元,则可能涉嫌盗窃罪,受法律制裁。

(2)共享单车加私锁犯法吗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盗窃共享单车案,被告人陶某以盗窃罪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底,陶某在日常上下班途中,发现路边有辆摩拜单车,长时间停放无人骑走,于是心生贪欲。

2016年12月25日中午,陶某骑三轮车至停车地点,将该摩拜单车装车后运至其暂住地,并使用电锯锯断车锁,以方便自己使用。

就在陶某为自己的小聪明沾沾自喜之际,摩拜单车公司工作人员在查询系统时发现,有一辆摩拜单车一直处于非运营状态,便拨打电话报警。很快,警方通过摩拜单车上的定位装置,就搜索到了该车的停放地点,抓获了陶某。到案后,陶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陶某原本以为,一辆自行车不值多少钱,就算被抓,也不算严重。但让陶某惊讶的是,摩拜单车是一种高科技含量的自行车,成本远高于一般自行车。后经鉴定,该单车价值2265元。

陶某在法庭上,悔恨地说:“都是因为我一时贪心,看到这辆单车在路上放了半个多月,就想偷回家自己用。当时存在侥幸心理,现在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

最终,上海金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陶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